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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項目
(1)《第3條招標投標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以下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調查、設計、建設、監督和采購重要設備、相關的材料建筑等: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和其他相關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項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或國家融資的項目;
3、利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
法律要求上述項目的原因必須是招標。首先,招標項目的資金來自納稅人或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或援助資金、;第二是因為招標項目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通過招標采購可以實現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投標和招標活動各方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如果項目單位沒有競標投標項目,則屬于非法行為。
(二)《項目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2000年第3號令)第7條提出招標標準。本規定第2條至第6條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采購、建筑、建筑、以及與項目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符合下列標準之一,招標必須進行:
1、建設單一合同預計價格超過200萬元;
2、重要設備、材料和其他商品的購買,單個合同的估計價格超過100萬元;
3、調查、設計、監督等服務采購,單一合同預計價格超過50萬元;
4、單一合約的估計價格低于1、2、3中規定的標準,但該項目總投資超過3000萬元。
可以不接受招標的情形
(1)《招標投標法》規定國家安全、國家機密、救助或救災或利用扶貧資金實施特殊情況,如在農民工的工作中使用、 ,不適合招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進行招標。
(2)《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9條規定,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招標特殊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可能不會進行:
1、需要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專有技術;
2、買方可依法建立或供應;
3、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者可以依法建立或提供、生產;
4、必須從原始中標人購買項目、商品或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功能匹配要求;
5、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況。
此外,《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方法》第12條,《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各自不得進行招標。
為了防止借款在沒有競標條件的情況下規避競標,《招標投標法》第4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撤銷必須依法招標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項目。《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條第9條規定,招標人因適用前款規定而被偽造的,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辦理 。